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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全民创业 “住改商”登记条件放宽

新闻中国采编网 中国新闻采编网 谋定研究中国智库网 经信研究 国研智库 国情讲坛 万赢信采编:5月12日,本报首次在媒体上公开披露《清远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大网络转载量大,仅百度搜索“清远13类经营活动不能住改商”内容,多达8000多条关联信息。

据记者采访了解,实际上此次出台的《办法》中一些内容在2013年底已经开始实施,本次《办法》出台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加规范、细化,同时明确监督约束制度,尤其是明确有利害关系方的监督权利。对此,近日清远市工商部门还就《办法》发予本报详细解读细则,并表示希望通过降低创业门槛等方式,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民创业。

利好企业

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门槛

清远要打造“审批最少、服务最优、效率最高”的新型城市。近日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会议上,清远市委副书记、代市长郭锋如是明确表示,清远将持续扎实转变政府职能、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清远市工商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作为该理念的具体实施,清远2013年底已经开始试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并实行“住改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政策。截至近日,全市登记“住改商”商事主体已经超过5446户;“一址多照”商事主体504户;5月6日实施《办法》以来,“住改商”30户,“一址多照”7户。

“住所条件是工商登记一个核心条件,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较高是阻碍市场准入的一个主要原因。”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在以往的操作中,住所登记承载了很多社会管理功能,往往将住所登记与住所审批捆绑。在住所登记中要把‘审批’关,产生准入障碍,也造成部门监管职责不清。另一方面,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对住所的要求并不高。随着市场主体数量日益增多,住所资源更加稀缺,住所已经成为投资创业的一道门槛。”

因此,本次出台的《办法》作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细化文件,通过放宽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同时进行规范化管理,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同时,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门槛”,也是“充分利用住所资源,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

约束制度

实行有条件、有限度的“住改商”

住改商,必定会对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新城某大盘的物管负责人就曾遭遇过这样的困境。

他告诉记者,因为该盘靠近凤翔小学,许多投资者在此开午托机构,除了商铺,还开进了社区内的住宅。每到中午大量学生人流进入社区,给管理带来了很多不便利,尤其是影响到业主休息。一些业主意见很大,“在没有明确责任之前,业主投诉,但我们物业管理公司对此没有办法,出租屋的业主对于我们的意见也不理会。”

他还分析,社区资源属于全业主共有,在社区内从事商业活动往往占用了其他业主的配套资源,如车位、电梯拥堵、超负荷用电等,降低了硬件配套设施的使用寿命,会影响到同一楼层、同一栋楼甚至社区业主生活品质、正常生活秩序。

上述清远市工商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本次《办法》细则,就是要避免“住改商”带来的负面影响,做到既要方便商事主体准入,又要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影响,因此实行了有条件、有限度的“住改商”,明确规定13类经营活动不能实行“住改商”。否则,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可对列入禁设区域清单范围内的场所不予许可或审批。

另外,本规定充分照顾了有利害关系方的利益,让社会实现自主监督和制约—即实施公开征求意见和承诺约束机制。也就是说,商事主体实行“住改商”登记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在小区或住宅楼出入口张贴公告,或者逐户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即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张贴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此外,还要签署《住改商登记承诺书》,书面承诺经营过程中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如有违反,须30天内无条件迁出。

上述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住改商”完全放开并不现实,此次《办法》以文字形式进行明确规范,其实就是立标准,让相关部门、企业主体、相关利益方在实际操作中有据可依。

促进全民创业 “住改商”登记条件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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